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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1360号

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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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1360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黄某甲,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孟凡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黄某乙,现年两岁,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由于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刻,草率结婚,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由于脾气不投���经常因家庭、家务琐事生气打架,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原告曾多次劝诫未果,最不能让原告容忍的是2014年1月30日,正是春节,孩子因病住院7天,被告却不闻不问,从未对原告及孩子关心过,故此原告认为与被告毫无感情可言,没有共同理想与志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黄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用。

被告黄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有余,后经二人共同商量决定于2012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俩相亲相爱,并在同年育有一女黄某乙,不存在了解不深刻、草率结婚等问题。婚后我俩感情一直非常融洽,我从未与其争吵,一直以包容、理解的态度对待原告,并且我们一直过着二人生活,所以根本不存在家庭琐事问题。原告说我有赌博恶习纯属夸大其词,我只不过是在节假日期间与家人、朋友以此消遣娱乐。在原告离开家期间,我与家人多次带着礼物去原告娘家看望孩子劝其跟我们一起回家。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黄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子女,说明双方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原、被告双方都应本着互相包容的原则处理好家庭矛盾,在工作上生活中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关心,不断加深夫妻间的感情。尽管双方现在存有一定矛盾,但原告主张��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凡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阚景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