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161号原告刘广宁,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被告范静敏,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宁诉被告范静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8元,减半收取11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亚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