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3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91号。负责人高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云辉,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国荣,系该行职工。被告林树壮,农民。被告林春冬,农民。被告林芳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林树壮、林春冬、林芳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以原、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欧阳家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易 路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