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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917号

原告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文理、宣文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宣文理,宣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917号

原告: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仁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文理,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被告:宣文成,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巍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文理、宣文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郭伟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