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917号
原告: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仁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文理,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被告:宣文成,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巍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文理、宣文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郭伟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