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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行审144号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明明、董晓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明明,董晓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144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学民,贾汪区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银礼,贾汪区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明明。被申请人董晓慧。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郑明明、董晓慧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多生育一个孩子,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5)1019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郑明明、董晓慧征收社会抚养费82928元,并于同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郑明明、董晓慧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学民、吕银礼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郑明明、董晓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郑明明、董晓慧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5)1019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淑君

审 判 员  侯宗新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