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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委字第41号

孙玉梅与白晶磊、佛山市南海区仁合餐馆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梅,白晶磊,佛山市南海区仁合餐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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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执委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梅被执行人白晶磊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仁合餐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晶磊、佛山市南海区仁合餐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白晶磊工资帐户,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款足额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