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589号原告高广明。被告献县张村乡权寺一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建途(图),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明在诉被告献县张村乡权寺一分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爱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