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391号
原告:魏永收,男,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岳中山,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鹏,男,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高翠永,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收诉被告徐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永收于2016年6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魏永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若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