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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391号

魏永收与徐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魏永收,徐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391号

原告:魏永收,男,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岳中山,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鹏,男,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高翠永,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收诉被告徐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永收于2016年6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魏永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若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