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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一初字第04032-2号

邓任凭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任凭,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4032-2号原告邓任凭。委托代理人全黎明,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亚夫,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法定代表人苏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志荣,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江新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2号五强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汤竞。委托代理人刘夏成,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任凭诉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任凭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任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任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40元,减半收取23520元,由原告邓任凭承担。

审 判 长  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

人民陪审员  严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