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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389号

孙玉诉张清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张清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住黑龙江省宾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清山,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宾县宾州镇。本院在执行孙玉诉张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刘春风

审判员 王靖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