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451号
原告:潘秀玲。
被告:杨芳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玲诉被告杨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秀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秀玲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岱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