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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1451号

潘秀玲与杨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秀玲,杨芳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451号

原告:潘秀玲。

被告:杨芳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玲诉被告杨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秀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秀玲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岱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