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66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本案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许凤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鲁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