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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675号

国药控股四平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国药控股四平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675号原告国药控股四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厌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咏霞,女,1975年7月2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学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波,女,1972年9月15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国药控股四平有限公司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要求追加案外人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国药控股四平有限公司诉申请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申请将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其申请的第三人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国药控股四平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不在本案审理的原、被告返还原物法律关系范围之内,而且第三人不具有返还和赔偿的情形,故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申请将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审 判 长  边立军

代理

审判员  牛云鹤

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