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3633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0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沈��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633号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吴某甲,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费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