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633号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吴某甲,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费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