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法定代表人项丹,总经理。李军依据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21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772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李军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322元(含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凡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