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129号
原告:宋卫涛。
被告:前郭县平凤乡朱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富,系朱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涛诉被告前郭县平凤乡朱家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卫涛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卫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卫涛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卫涛承担。
审判员 翟青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