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5执69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李金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李金荣,刘光辉,薛萍,刘海峰,齐国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闻明军,住宾县。被执行人李金荣,住宾县。被执行人刘光辉,住宾县。被执行人薛萍,住宾县。被执行人刘海峰,住宾县。被执行人齐国志,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薛萍、刘海峰、齐国志、李金荣、刘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王靖钊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