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谢家栋委托代理人马勋雄,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源。申请人谢家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黎源退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810元及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黎源负担案件受理费323元,执行申请费413元。但被执行人黎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黎源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黎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家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黎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家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胜炎
审 判 员 黄桂强代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