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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2306号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306号

原告:陈某(陈金枝),农民。

被告:罗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满意,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佩力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