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309号
原告: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文房西路10号、12号、16号、18号。
委托代理人: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新辉。
被告:郭文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新辉、郭文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1.50元,由原告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静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