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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执字第118—2号

王连峰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蒙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连峰,攀枝花市蒙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峰,女,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蒙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沙沟党校**号。法定代表人石和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连峰依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蒙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蒙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地储备中心尚存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予以冻结。因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函告我院:攀枝花市蒙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石和平、张树智于2009年投资成立的公司,石和平占股95%,张树智占5%,石和平注册和投资攀枝花市蒙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款项是石和平、石小平及其公司向鄂尔多斯市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属于涉案赃款,依法将追缴该笔涉案赃款投资产生的收益等,而无法执行上述土地征收补偿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连峰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民初字第5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