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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211号之一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永波、文光烈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永波,文光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永波,男,生于1976年4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文光烈,男,生于1950年12月16日,汉族。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永波、文光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22113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文永波、文光烈下落不明,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永波、文光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权利人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波

审判员  蒲 军

审判员  郝德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