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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2109号

原告李彬与被告王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彬,王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民初2109号

原告:李彬,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艳,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干,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李彬诉被告王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方蕴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的委托代理人陈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彬诉称:2015年8月7日,被告王干从原告处借款28000元。时至今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未果。无奈之下,现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期限清偿所借原告借款人民币28000元及其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信息,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证明2015年8月7日被告王干向原告李彬借款人民币28000元。被告王干未答辩、未举证。经本院审核,对原告举证,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干2015年8月7日从原告李彬处借款28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自起诉之日2016年5月13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干预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李彬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5月13日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