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126号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城。
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士锋,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王建波,。申请人冯长静。申请人王立秋。申请人张传平,沂源县石桥镇石桥小学。申请人荆宏刚,。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翟所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日经沂源县悦庄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王建波、冯长静所欠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元,至2015年8月29日的利息65422.80元及2015年8月30日至借款付清时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王建波、冯长静于2016年6月10日前偿付14000元,剩余至2015年8月29日的利息65422.80元及2015年8月30日至借款付清时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王建波、冯长静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2、王立秋、张传平、荆宏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方式、时限:协议签字后开始履行,2016年12月30日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翟所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