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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77号

苏国梅与铜仁市碧江区熊家屯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苏国梅,铜仁市碧江区熊家屯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77号原告苏国梅,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工人员,租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代理人杨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熊家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熊廷平,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伍章俊,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世熊,男,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该村村支书,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梅诉被告碧江区熊家屯村委会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启发于2016年6月2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取人民币5432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决定免交人民币5432元。

审 判 长  张 莎

代理

审判员  张学成

人民陪审员  谢尚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雷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