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484号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玉堂巷6号。法定代表人花燕鸣,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斌,男,汉族。被告朱宽平,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雨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传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赵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