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1973号

王某甲、万某等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973号

原告:王某甲,农民。

原告:万某,农民。

被告:王某乙,农民。

被告:王某丙,农民。

被告:王某丁,农民。

被告:王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万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万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万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