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973号
原告:王某甲,农民。
原告:万某,农民。
被告:王某乙,农民。
被告:王某丙,农民。
被告:王某丁,农民。
被告:王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万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万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万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