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2539号原告陈华东,居民。被告王广福,居民。
原告陈华东与被告王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华东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王广福偿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广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华东借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王广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广福承担。该费用原告陈华东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陈华东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熊传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祥
书 记 员 陆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