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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828号

朱某甲与朱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828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郑飞、黄雨妍(实习),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仇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