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828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郑飞、黄雨妍(实习),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仇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