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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保95号

华庆杰与浦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庆杰,浦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保95号申请人华庆杰,男,汉族,1961年11月07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浦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2号楼2345室。

法定代表人:李民,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2016)鲁0891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浦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

二、如本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