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407号原告蒋林祥。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联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街102号。经营者周建聪。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林祥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联华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林祥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林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蒋林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