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2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乐山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北段春华晨韵2幢3单元1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2994-2。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文,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乐山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1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众志公司申请再审称:(1)“先刑后民”不是我国法律规定,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必要条件,“先刑后民”违反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人为地增加了立案门槛。(2)法院裁定不受理正致使334万元民工工资冻结长达2年无法解决,申诉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护。(3)申诉人起诉的是不当得利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纠正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诉人起诉的不当得利纠纷应否予以受理。经查,章云仲、李洪英收到民工工资后转移大部分资金并失去联系,其性质已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不属于普通经济纠纷。原一、二审法院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乐山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乐山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左 青
代理
审判员 李伟民
代理
审判员 纪效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