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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2151号

刘健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健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151号罪犯刘健健,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98号刑事附带判决,以被告人刘健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附带民事赔偿。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健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健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表扬奖励一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健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健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