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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256号

金运双与巫溪县龙泉煤矿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运双,巫溪县龙泉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金运双,男,生于1952年6月7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巫溪县龙泉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阴晴村(原易溪乡),组织机构代码20840049-2。法定代表人尤文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运双与被执行人巫溪县龙泉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案款,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运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