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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财保68号

姜国军与杨大鹏等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国军,杨大鹏,杨景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68号申请人姜国军,男,1953年4月15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赵晶伟,女,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杨大鹏,男,1975年8月8日生,满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杨景财,男,1946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晶伟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151**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