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708号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菊华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许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敏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