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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708号

许某某与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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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708号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菊华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许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敏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