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执612-1号

李国海与武佩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海,武佩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612-1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海,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武佩法,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佩法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荣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姚国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