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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518号

王会侠诉周建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会侠,周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518号原告王会侠,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永乡镇黄章便民服务中心金盆行政村村民,住该村066号。被告周建民,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永乡镇黄章便民服务中心金盆行政村村民,住该村0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侠诉被告周建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侠于2016年6月2日以其与被告周建民的婚姻关系现在还能继续维持,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会侠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会侠承担。

审判员  张晖

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曹伟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