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518号原告王会侠,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永乡镇黄章便民服务中心金盆行政村村民,住该村066号。被告周建民,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永乡镇黄章便民服务中心金盆行政村村民,住该村0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侠诉被告周建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侠于2016年6月2日以其与被告周建民的婚姻关系现在还能继续维持,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会侠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会侠承担。
审判员 张晖
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曹伟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