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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44号

徐建、徐少平因徐少平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云刑申44号徐建、徐少平:你们为原审被告人徐少平运输毒品一案,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刑三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本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30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整个案件事实不清,陈XX尚未抓捕,抓捕后的余XX没有正当依据放掉,看不到法律的公平,请求重新审理徐少平运输毒品案,同时审理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同案犯陈XX、余XX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2年7月24日上午7时许,原审被告人徐少平在昆明市新螺蛳湾南部客运站接到藏有毒品的绿色副变速器总成一台(型号:EQl45)。之后,徐少平、余XX(另案处理)二人将该副变速器总成带到昆明市浩宏物流驾驶员城欲托运至湖北。当日12时许,徐少平在昆明市阮家村一火锅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昆明市浩宏物流驾驶员城天鸿物流公司内查获徐少平欲托运至湖北的副变速器总成,并在该设备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165克。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毒品现场称量笔录、毒品物证照片及称量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电话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证人证言及徐少平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提出本案事实不清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余XX因证据不足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陈XX参与本案仅有徐少平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申诉要求对二人进行审理没有依据。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要求重新审理徐少平运输毒品案,同时审理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同案犯陈XX、余XX没有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

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