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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字162号

天津市津南区磊盛五金商行与郑康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磊盛五金商行,郑康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1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磊盛五金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石南里2-104底商。法定代表人刘雷科。

被执行人:郑康春。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南区磊盛五金商行与郑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于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63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林

审判员  高 瑞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