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1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磊盛五金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石南里2-104底商。法定代表人刘雷科。
被执行人:郑康春。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南区磊盛五金商行与郑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于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63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林
审判员 高 瑞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