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811号原告丁玉平。原告丁怀建。原告丁素丽。原告丁素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2、5、6层。负责人孔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宛鹏程、王辰,公司职员。
原告丁玉平、丁素丽、丁素杰、丁怀建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玉平、丁素丽、丁素杰、丁怀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平、丁素丽、丁素杰、丁怀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丁玉平、丁素丽、丁素杰、丁怀建负担。
审判员 仇淑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金朝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