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8262号原告上海世舟昌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定代表人陈秀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泉国,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杰,镇长。委托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舟昌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75号案件与本案有关联,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