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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272号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英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申请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碧秀

审 判 员  张胜贵

代理

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