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3214号

陈衍卿与张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衍卿,张志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214号原告陈衍卿,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瑞利、葛安振,濮阳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彪,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衍卿与被告张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彪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衍卿撤回对被告张志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