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214号原告陈衍卿,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瑞利、葛安振,濮阳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彪,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衍卿与被告张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彪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衍卿撤回对被告张志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