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571-3号
申请执行人:黄爱玲。
被执行人:刘跃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943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跃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跃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跃田与其妻孙会双共有位于蚌埠市龙湖香都42#-1-3-3号房产(产权证号:1779**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