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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571-3号

申请人黄爱玲与被执行人刘跃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爱玲,刘跃田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571-3号

申请执行人:黄爱玲。

被执行人:刘跃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943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跃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跃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跃田与其妻孙会双共有位于蚌埠市龙湖香都42#-1-3-3号房产(产权证号:1779**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