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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425号

马鞍山市森晖物资有限公司与毛世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森晖物资有限公司,毛世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425号

原告:马鞍山市森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世卫,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代理人:鲍生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森晖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世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刑事案件侦查的终结日期,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