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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072号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072号

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美丽城小区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

被告:王斌,男,汉族,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