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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696号

马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马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696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3月6日生,回族。被告马某甲,男,1984年5月6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保广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