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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申12号

陈敏一与许祥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敏一,许祥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敏一。

委托代理人:彭正茂,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祥福。再审申请人陈敏一因与被申请人许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6)屯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敏一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陈敏一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敏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查秋月

审判员  戴 勇

审判员  刘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