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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99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尚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洪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尚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尚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大道2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527173-3。法定代表人马文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楼15层15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805399-0。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洪辉,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院22号楼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32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25日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处工程款二千五百六十万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3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工程款二千五百六十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亚敏 搜索“”